安阳工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既是学生验证理论、启发思维、培养开拓性人材的实践活动基地,也是教师开展科研、开发产品的重要场所,还是办好学校、培养人才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高等院校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必须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充分发挥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作用,做到实验室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要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考核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立主人翁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准备,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六条 实验室应当积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增加一些选修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的内容,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七条 实验室应注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根据需要为教师、高年级学生的科研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提高、完善实验技术和工作环境,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九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能。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的完好率达到90%以上。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中,按照学校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学科发展方向、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和科研需要等统筹考虑,对人力、物力、财力、用房以及时间进度等进行全面规划,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过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建设(改造)要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实验室建设(改造)项目的实施,应根据实验教学进程和科研的需要,实行限额投资,分期建设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是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省(部级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也可以与其它高校、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引进资金或先进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以满足高、新技术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充分发挥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技术特长,提倡技术革新和修旧利废,鼓励自行维修、研制、改造仪器设备,不断改善实验条件。对于自行研制和技术革新的仪器设备,经鉴定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造价不高于国内外同类产品且有创新者,可作为科研成果,写出书面评语,归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评审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场地、设施及环境;
三、 有足够数量的配套仪器设备;
四、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
五、 有学科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管理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实验室在分管校长统一领导下,各院(系、部)由一名院长(系、部主任)主管本院(系、部)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实验室规模的大小,可设实验室主任一人或两人。
第十八条 设备管理处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教学和科研的保障服务与管理工作,并负责起草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制和实施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参与实验室仪器设备加工、安装、维修、实验室改造工作,负责全校自制、改装仪器设备的审定和鉴定验收工作。
三、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及其它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卡的管理工作;组织安排实验室账、物、卡的核对工作;处理仪器设备报废审核和调拨工作以及设备丢失、损坏的赔偿工作;建立实验室管理档案。
四、协助实验室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实验室管理、安全卫生及其它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统计实验室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组织校内实验室评估,为上级有关部门、学校主管校长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除学校统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的规章制度:
一、实验室规则;
二、学生实验守则;
三、实验室各类人员分工细则;
四、实验室仓库安全规则;
五、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学校按经费收支状况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划拨设备经费,设备管理处统一安排使用,财务处实施监督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经费按照实验室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进行划拨,由实验室统一安排使用,不得购买与本实验室所承担实验无关的物资,民用性强的物资须经主管实验室的 院(系、部)主任同意后才能购买,其管理方法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场地及仪器设备由主管院(系、部)统一安排使用和管理,实验教学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安排。对利用率低或长时间不使用的仪器设备,学校除了减少实验室所在院(系、部)的设备经费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仪器设备调拨其他实验室使用。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报废,统一归口设备管理处管理,其管理办法按《安阳工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召开全校实验室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要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固定资产、经费开支、维修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有关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十六条 要逐步建立实验室考核、评估制度,设备管理处可按照实验室承担的教学工作量、经费投资、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考核和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实验室投资效益进行评估,为实验室建设的投资决策和调整投资方向提供参考。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以实验室工作为主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既有合理分工,又有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应当选择思想好、作风正、认真负责、能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一起完成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专职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由各院(系、部)会同人事处,参照实验室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量以及实验室的性质和仪器设备状况而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由各院(系、部)聘任,实验室的专职人员和兼职教师的工作由实验室主任统一安排。专职人员实行坐班制,兼职教师的工作量计算按照学校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要重视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提高,其途径为结合本职工作的需要,以在职、在校学习为主,其他方式的进修、学习,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共同职责:
1、遵守学校及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
2、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品行端正,为人师表,要以“严格、严肃、严谨”的科学态度工作和教育学生,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3、做好实验室的高效运行、文明整洁、科学管理。
4、要牢固树立勤俭节约的思想,注重对学生进行爱护国家财产,节约实验材料的思想教育。
二、实验室主任主要职责:
1、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实验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和科学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拟定实验室建设规划;编制学期的实验室建设与维修、仪器设备购置、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根据本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协助院(系、部)主任审定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实验指导书,确定教学实验项目;组织申报科研课题;开展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4、根据下达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本科生实验等任务,统筹安排实验教学与科研的场地、时间以及专职和兼职教师的工作。
5、切实抓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掌握实验室库存物资数量,减小积压,防止浪费;对新购置仪器设备,要及时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安装、验收并投入使用。提高仪器设备,尤其是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提高投资效益。
6、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组织安排学校内外委托的实验、测试、加工、试制等任务。
7、搞好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技术人员培养和实施计划;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做好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协助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做好实验室考核和评估工作。
8、根据实验室工作的需要,有权对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任务和工作进行调整;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权对创收提留基金进行分配。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实验材料的领取、保管、发放工作,做到数字准确,账、物、卡相符;负责追查物资损坏、丢失原因,执行赔偿制度。
2、熟悉所保管物品的型号、规格、性能和用途,详细了解保管物品的技术要求和存放条件;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光、防热、防冻、防震、防潮、防腐蚀等工作。
3、每学期对所有物品至少要检查一次,做到安全、卫生、整洁、数量准确、附件齐全、性能良好、保证供给。
4、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物品的领用、借出、调拨、报废必须严格办理手续并认真登记账目。
5、向实验室主任定期汇报所管物资的消耗、库存情况,及时提出建议,以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6、有权拒绝不遵守操作规程和不具备使用条件者使用有关仪器设备。
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不同,可参照实验室专职保管员的职责进行工作。
四、实验室教师主要职责:
1、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提出本课程的实验要求、内容,协助实验室主任确定实验方案;编写实验讲义或指导书;指导学生实验,批改实验报告,考核实验成绩。
2、熟悉实验原理和方法,会同实验室工作人员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解决实验中出现的问题。
3、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协助实验室设计、改进和制作实验装置;承担科研项目的教师应依靠实验室工作人员,开展科学实验,通过科研促进实验室建设。
4、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实验室领导,爱护仪器设备,节约能源和消耗材料,注意保护环境。
五、其他各类、各层次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技术系列和实验室工作制定。
第七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做到安全、文明实验、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三条 各院(系、部)、实验室必须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安全、保密和科技保密教育,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规。学生初次进实验室做实验前,实验指导人员应宣传安全、保密制度,不经安全、保密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三十四条 各实验室对易燃、易爆、有毒、辐射等有害物品要设有专库或专门设置存放地点,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学校主管领导、职能部门、各院(系、部)应对实验室安全、保密、环保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检查,查出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三十六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高温、低温、辐照、噪音、毒性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